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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77项甲醛的管控条款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77项甲醛的管控条款

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77项甲醛的管控条款


2023年7月1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限制篇修订法规(EU) 2023/1464,在限制篇(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第77条款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管控条款

77.甲醛CAS号:50-00-0,EC号:200-001-8及甲醛释放物质

1. 2026 年8月6日后,如果按照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测试,物品中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如下浓度将不得投放市场:

(a)家具和木制品为0.062 mg/m3  ;

(b)除家具和木质制品以外的制品为0.080 mg/m3  。

第1条不适用于:

(a)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仅天然存在于生产该物品的材料中的物品;

(b)在可预见条件下户外使用的物品;

(c)专门用于建筑物外壳和防潮层之外且不向室内空气释放甲醛的建筑物品;

(d)工业或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导致公众接触;

(e)第 72 条规定的限制适用的物品;

(f)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No  528/2012 范围内的杀菌产品的物品;

(g)(EU) 2017/745 法规管控的设备;

(h)(EU) 2016/425 法规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i) (EC) No 1935/2004 规定范围内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j)二手物品。

2. 如果在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下测试,道路车辆内部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则不得在 2027年 8月6日之后投放道路车辆市场。

第1段不适用于:

(a)专用于工业或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导致公众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接触甲醛;

(b)二手车。

●增加附录14

1.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第77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

(a)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为(23±0.5)℃;

(b)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c)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 m2/m3。该负载系数适用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该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试验箱内的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应使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在整个试验期间,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


(h)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便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得超过28天;

(i)在试验箱内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条第1段第1项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不具备或不适于测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释放量,可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须有科学上有效的相关性。

2.第77条第2段第1项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公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按照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第2款第1项所述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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