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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溶胶灭火装置危包证办理机构 灭火剂散布装置EN1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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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溶胶灭火装置危包证办理机构 灭火剂散布装置EN16263

气溶胶灭火装置 :按产生气溶胶的方式可分为热气溶胶和冷气溶胶。国内工程上应用的气溶胶灭火装置都属于热型,冷气溶胶灭火技术尚处于研制阶段,无正式产品。热气溶胶以负催化、破坏燃烧反应链等原理灭火,热气溶胶属于全淹没系统,在控制火源的情况下逐步全淹没式灭火,使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疏散逃生,适用于变配电间、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等无人、相对封闭、空间较小的场所, 气溶胶是以固态形式存放的,且自身又不具有挥发性,所以不会存在泄露等问题,具有较长的保存年限,对保护区的设施也能便于时时监控。

由于产品内部有产气药,所以出口欧盟需要做2013/29/EU烟火指令,测试标准EN 16263。

认证方式分为模式B欧盟型式检验,一8八1八久壹零七2七测试合格即颁发模式B证书,然后再进行模式D工厂检查,合格即可颁发模式D证书

针对灭火剂散布装置,联合国TDG第23修订版新增UN0514和UN3559,

1. UN0514属于第1.4S爆炸品;UN3559属于第9类杂项。

2. 两个运输条目相应都新增特殊规定407。

特殊规定407主要内容为:

(一)给出灭火剂散布装置的定义

灭火剂散布装置指除含有烟火物质外不含其它危险货物的物品;灭火剂散布装置被激活时会分散出灭火剂或气溶胶从而达到灭火的目的。

(二)给出灭火剂散布装置的危险分类要求:

首先:灭火剂散布装置应满足1.4S分类标准,即通过试验手册的6(c)外部火烧(篝火)试验;

灭火剂散布装置若想划入UN3559(第9类杂项)条目则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 装置需要满足排除第1类爆炸的要求。

(b) 抑制剂应在正常占用的空间内视为安全,具体应符合国际或区域标准规定(例如:NFPA 2010(美国消防协会 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标准))。

(c) 物品的包装方式应使激活时包件外部的温度不得超过200°C。

(d) 需得到制造国主管当局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按照UN3559  9类杂项条目运输。

 注意:灭火剂散布装置不适用UN3268“安全装置,电启动”的特殊规定280要求,因此特殊规定280也做出了修订,明确不适用于UN0514和UN3559。

√ 灭火剂散布装置不允许按照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运输。

√ UN0514对应的包装指南是P135,UN3559对应的包装指南是P902。

相应的P902修订主要内容如下:强调灭火剂散布装置不适用无包装的情况。

灭火器也是危险货物出口灭火器应该放在适当的外包装中,使用的包装应该有足够的强度和相应的设计,包装的设计及结构应该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要求。

危包证顾名思义就是主要用于国家规定出口要申请危险品包装的产品,危包证:全称《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该单所列包装容器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检定合格,并按“国际海运危规”或“空运危规”的规定盛装货物。也就是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包装要求合规的证明。优耐检测实验室是欧盟公告机构指定yan-火指令合作实验室,一8八1八久壹零七2七.

提示: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对包装容器进行使用鉴定,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前文提到的性能单,《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是海关向申请企业出具的证明其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性能检验合格、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能够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的需要的证单。大家这两个文件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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